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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冒出个新"阿迪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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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uzh.com      时间: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 CHINASSPP
 
    可以称得上真正全球驰名的世界著名体育运动产品品牌“阿迪达斯”近来真是喜忧参半。在刚刚荣幸地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的同时,该公司眼下在中国国内又不得不面对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

  7月26日,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助理经理姚伟告诉记者:“近来,直接针对阿迪达斯的傍名牌现象大有明目张胆、肆意扩张之势,尤其是近一段时期冒出的所谓美国阿迪达斯,更是到处发布招商广告,利用中国法律在商标和字号问题上的不同管理体制,大打擦边球,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识产权。”

  美国冒出个新“阿迪”

  据了解,著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商标其实早就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所熟知,不少青年人更是亲密地称之为“阿迪”,其真正的权利所有人是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阿迪达斯)。该公司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如中国、美国等。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是德国阿迪达斯在中国设立的惟一的独资企业法人,从事阿迪达斯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生产和销售,并被授权保护阿迪达斯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然而,这一已被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品牌,却被近来在国内冒出来的一个号称来自美国的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阿迪达斯)搅起了一池市场混水。这家美国阿迪达斯从2004年开始,在国内开始了大规模招商,并迅速在沈阳、锦州、长春、晋江、郑州等许多城市开办了授权店。有的店面甚至距离当地工商局只有几十米之遥。这些店面的招牌一方面打出了一个据记者观察与德国阿迪达斯图形商标极为神似的“accepter及图形”商标,另一方面明确标明“商标持有人: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据德国阿迪达斯有关人士介绍,在辽宁沈阳中兴百货商厦阿迪达斯两家授权店所在的同一楼层,竟也出现了这样一家美国阿迪达斯授权店,使广大消费者产生严重混淆,对德国阿迪达斯授权店的正常销售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那么,究竟这家美国阿迪达斯是怎么一回事呢?据记者检索,该公司的注册地址确为美国特拉华州的威明顿市。但是,该公司突出标注的“accepter及图标”商标却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商标。该商标最初由河北省肃宁县朝日服装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后该商标被先后转让于法国皮尔卡丹杰尼服饰有限公司及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而在该商标的转让申请以及几份有关文件上,记者发现美国阿迪达斯以及其在中国的代理公司上海安赛普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为一个人。

  目前,德国阿迪达斯已就上述问题开始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投诉。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已明确表示:“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安赛普特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阿迪达斯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与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因此,上述公司无权以阿迪达斯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同名之疾真没救吗

  据记者了解,其实类似阿迪达斯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国内著名企业圈子里已经不在少数,前段时间本报报道过的《立邦遭遇严重侵权》一文也反映了这种商标字号冲突造成的名牌尴尬现象。明明是自己的名牌,却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在经过境外或到香港、澳门等地注册后,再到中国内地大规模从事同行业经营。这种绕弯子侵权已经渐渐在国内形成一种新的傍名牌风潮。由于这些企业大多采用合法的注册、转让、授权手续,在实际处理中确实极为棘手。更令人尴尬的是,当有关权利人到执法部门投诉时,却经常碰到侵权难以认定的情况。

  一名基层执法者这样告诉记者,如果侵权者在门店招牌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还比较容易处理;但如果侵权者并不突出使用,而只是将某种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看似规范地使用于字号上,则很难认定;再配合使用某个与他人名牌商标形似的注册商标,执法机关就更难以认定了。但据记者了解,这种方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傍名牌者所掌握。知识产权学者黄晖担忧地说:“碰到同名者难以痛快解决,已经成为许多名牌企业的心头之痛,更严重干扰了各地商标保护部门的执法行动,降低了商标保护力度。如果再不尽快找出对策,加以规范,必将造成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恶果。”

  那么,这种“同名之疾”真的没有治疗良方吗?据了解,目前此类商标与字号冲突带来的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严重关注。在国家工商总局下半年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中,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针对典型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广东省工商局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开始了密切的合作,希望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也就此召开了专项研讨会议,相关解决方案正在酝酿之中。可以预见,商标字号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侵权问题必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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